郑州经贸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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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中原工学院信息商务学院招生章程

日期:2007-06-15 15:47:00

中原工学院200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高考“阳光工程”,规范招生工作,保证中原工学院本科、高职高专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原工学院始建于1955年,原为中央部属院校。1998年,转由中央与河南省共建,以省管为主,是一所以工为主,工、管、文、理、经、法多学科发展的高等院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第三条 中原工学院共分三个校区:1.北校区位于河南省郑州市中原中路41号;2.南校区位于郑州市新郑双湖经济开发区淮河路1号;3.西校区位于郑州市中原西路146号。

我校的二级学院中原工学院广播影视职业学院位于郑州市文化北路79号。

第四条 学校的办学层次主要为硕士研究生、本科和高职高专,同时还招收适量少数民族预科班。学校面向全国招生,研究生学制二至三年,毕业合格由中原工学院颁发毕业证书,符合条件者授予硕士学位;本科学制四年,毕业合格由中原工学院颁发毕业证书,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专升本学制两年,毕业合格由中原工学院颁发毕业证书,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高职高专学制两年或三年,毕业合格由中原工学院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录取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负责全校的招生工作。

第七条 中原工学院招生工作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招生的日常工作,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代办。

第八条 中原工学院纪委、监察审计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实施对招生录取过程中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并接受考生以及社会的监督,以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九条 执行国家教育部及各省、市、自治区的招生政策。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按国家教育部核准的2007 年中原工学院招生专业名称和河南省教育厅批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详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有关文件精神的要求,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二条 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考生。

第十三条 中原工学院录取时不限制外语语种,但考生入学后只做英语教学的安排。

第十四条 中原工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艺术设计(服装设计方向)专业高考英语分数不得低于55分。

第十五条 报考我校建筑学专业(五年制)的考生入学后要加试徒手画,加试不合格者转到土木工程专业学习。

第十六条 中原工学院部分专业按照大类招生。招生的大类有:电气信息类(含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电气工程及自动化、通信工程4个专业)和法学类(含法学、社会工作2个专业)。学生经过两年基础课学习,将根据人才市场需求、本人志愿和在校学习成绩进入不同的专业培养。

第十七条 学校将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对拟录取考生的专业安排,依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确定的录取分数线,按考生的高考成绩、专业志愿的顺序进行确定。如考生所填志愿都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者,根据考生成绩在允许调剂的专业范围内调剂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凡考生在填报志愿时未明确表示服从专业调剂者,一律视为不服从专业调剂。

第十八条 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依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确定的录取分数线,按志愿先后、分数高低依次录取。

第十九条 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的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二十条 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的规定加分提档录取。

第二十二条 按国家教育部及各省、市、自治区保送生的规定接受保送生,对保送生学校将按保送生所选专业录取。

第二十三条 中原工学院艺术类专业报考条件。报考我校艺术类本科专业的省外考生,须取得我校发放的《专业合格证》和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组织的相关专业的艺术类专业统考合格证(没有组织省、市、自治区统考的部分专业将不需要);报考我校艺术类高职高专的省外考生须取得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组织的相关专业的艺术类专业统考合格证;报考我校艺术类本科、高职高专的河南省考生须取得河南省组织的艺术专业统考合格证;高考文化成绩须达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所划定的艺术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四条 中原工学院艺术类专业成绩。省内报考我校本科、高职高专的考生使用河南省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省外报考我校艺术类本科专业的考生使用中原工学院艺术专业校考考试成绩;省外(除山东省)报考我校艺术类高职高专的考生使用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组织的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对各项条件符合录取要求的考生,将高考文化成绩与艺术专业成绩按权重合成为综合成绩。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报考我校艺术类高职高专的考生,我校认同本、专科院校的同类专业合格成绩。文化课成绩达到山东省省划定的艺术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后,以文化课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二十六条 中原工学院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原则(除山东省报考我校艺术类高职高专的考生):将生源所在同一个省、市、自治区并报考我校的考生,按专业志愿的综合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七条 中原工学院艺术专业录取时高考文化成绩与艺术专业成绩的权重合成比例为:

1.艺术设计(服装设计与表演方向)专业:

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本省(市、自治区)控制录取分数线后,将生源所在同一个省(市、自治区)并报考我校本专业考生的专业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2.艺术设计(服装艺术设计方向、形象艺术设计方向、装潢艺术设计方向)、动画、摄影专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艺术设计(服装设计方向、装潢艺术设计方向、环境艺术设计方向、图片摄影与设计方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高职高专现代摄影摄像技术、摄影摄像技术和动漫画设计与制作专业:

专业课成绩×60%+文化课成绩×40%

3.播音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工业设计专业:

专业课成绩×50%+文化课成绩×50%

第二十八条 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要求无色盲、色弱。

第二十九条 中原工学院艺术设计(服装设计与表演方向)专业男女生按预定比例录取,其余各专业录取不限男女比例。

第三十条 录取模式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

第六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三十一条 各专业学费按河南省物价部门审定的标准执行。我校理科、文理兼收的普通类各专业学费为3700/学年/人,文科普通类各专业学费为3400/学年/人,艺术类各专业学费为5700/学年/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艺术类本科各专业学费为16000/学年/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艺术类高职高专各专业学费为13000/学年/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理科、文理兼收的普通类本科各专业学费为14000/学年/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理科、文理兼收的普通类专科各专业学费为12000/学年/人;中原工学院软件技术职业学院各专业学费为8000/学年/人,中原工学院广播影视职业学院各专业学费标准详见其2007年招生简章。

第三十二条 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二周不报到的考生,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信息,将在学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二十天之内传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在录取库中予以注销,并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备案数据库》,报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对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在校期间,一旦发现并查实属于高考录取弄虚作假的学生,学校将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退回原籍。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高考文化分数线达到各省、市、自治区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的优秀学生设有新生奖学金(5000元);学生在校期间可享受综合及专项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考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同时学校还采取了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等措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高职高专的新生奖学金等政策另定)

第三十五条 学校将根据不同的住宿条件(由学校统一安排)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用,按河南省物价部门审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中原工学院广播影视职业学院招生办法详见其2007年招生简章。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招生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中原工学院招生工作处联系方式